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談「系統」的改變

黃天逸牧師


讀「家庭系統理論」,我們會明白到「家庭系統」在變革和創新的過程中,有所謂「第一序改變」(first order change)和「第二序改變」(second order change)的。

所謂「第一序改變」乃是著重於對現有系統的調整和改變,而「第二序變」則是對系統進行根本性的變革。

日前讀到有關一位9歲的運動員因其所屬的泳會級別源故,以致即使個人游泳時間達標也無法參賽的新聞。經過了過去幾日的報導,泳總最終回應:「泳總昨召開特別會議,一致通過 …… 泳總稱未來如有成績達標的「競賽屬會」泳員,亦可向泳總書面申請,執委會將按相同原則考量每宗個案。」(第一段)

這是所謂「第一序改變」一個很好的例子。

比賽 - 應是公平的;就是說:「達標」就應可得到參賽資格(何況方力申指出這位小孩子的成績是超卓的)。只是,在整個「系統」之中有其「執行」的「規範」,同時,這些「規範」更是「從上而下」的指示。毋怪乎,讀到這段報導,我們看見「泳總」在「特別會議」中「通過」。這就是說:「決定權」仍然在「上位」的手中- 這是「我」給「你」的「接納」。也許,這也是相當合理的一個行政過程。然而,當我們再想深一層時,我們要問幾個問題:

  1. 若果沒有方力申走出來指控,泳總會給予回應和處理嗎?

  2. 「一致通過」也許合乎大眾期望,也好為此事降溫;然而,他們可以「不通過」嗎?當然可以!若「不通過」的話,那麼,「達標」的運動員豈不是仍然無法參賽?換言之,這「權定權」的所在仍然在他們的手中、並且「維持」他們的「原則」。

  3. 即使「一致通過」,但誰會知道當事人將來會要承擔甚麼「後果」呢?意思是:某程度上「我」得罪了系統中的「執行者」,這次事件表面上得到回應,但誰會知道當事人有甚麼接下來的「代價」要承擔呢?

  4. 最後,今次有方力申 - 一位前飛魚、仍然的香港紀錄保持者,甚至是公眾人物;他願意走出來對抗「系統」。但將來若有運動員同樣遇上這等情況呢?會有另一個方力申嗎?若沒有,那麼,「系統」豈不是仍然「照舊」運作?

筆者並不只是提倡「第二序改變」。事實上,「系統」有時候是需要「第一序改變」的,之不過,「第二序改變」在某些情況下是更重要的。因此,了解這兩者的區別對於選擇適當的變革策略至關重要,因為不同的情境需要不同的變革方法。


(歡迎全文轉載)



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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