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〈「寬恕」的意義〉

黃天逸牧師


      Robert Enright是美國一所著名大學學者、也是「寬恕」科學研究的先驅。他指出:我們所遭受到嚴重不公不義的現象,其實很少可以從我們的意識中消失的。即使勉強地去「寬恕」、但受傷害的人卻仍然會記著這一切的。「寬恕」是甚麼?Pollard, Anderson, Jennings(1998)在「家庭寬恕量表」的研究中指出了「寬恕」的5個維度:

–   認知(realization):這涉及犯罪者和受害者的內心意識,意識到導致痛苦煎熬的事情。

–   承認(recognition):犯罪者和受害者對痛苦事件進行評估。

–   修復(reparation):這包含了「面對痛苦事件」、「犯罪者承擔責任」和「彼此溝通以達至寬恕」三方面元素。

–   補償(restitution):犯罪者對其行為進行補償。

–   解決(resolution):雙方一起放下過去的傷害。

      基督教信仰也講「寬恕」,但大多勸諭受害者「寬恕」犯罪者、卻甚少想到犯罪者是否已然內疚悔改;因此,受害者「被傷害」之餘,往往額外承受著更深一層的傷痛 ── 不能寬恕也是錯誤的!

      社會心理學家Shlomo Hareli與犯罪學家Zvi Eisikovits的研究(2006)指出:當受傷害的一方知道犯罪者的道歉是出於「羞愧」時,「寬恕」的意願就會增加;這發現強調了在修復嚴重過錯上,「認罪」和「懊悔」(內疚)的力量遠不如「自我貶低」(羞愧)。法律學者Jeffrie Murphy(1999)從哲學領域上指出:「羞愧」之所以難以承受,這是因為它涉及對自己誠信的質疑、接受自己是做了這樣事情的人的類型;簡而言之,「羞愧」悄然而至,感覺像是得到了報應一樣。Moore(1996)則從治療角度來看,「同理共情」允許了犯罪者的「羞愧」首先浮現出來,這有助於中和受害者的憤怒,並產生一種「集體脆弱」(collective vulnerability),因而使往後的協商變得可能。

      「寬恕」?這豈能只要求受害者「放下」、卻從沒有想到犯罪者有否一份對自己所犯過錯的「羞愧感」。《詩篇》51:17裡,詩人說:「上帝所要的祭就是憂傷的靈;上帝啊,憂傷痛悔的心,你必不輕看。」「憂傷痛悔」原來的意思乃是「被壓碎」;如此看來,犯罪者面對著自己的過犯以致內心有「被壓碎」的傷痛在整個「寬恕」的過程中是十分重要的。

      我們可別只是「要求」受害者「寬恕」呢!


(歡迎全文轉載)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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